Article 50

In force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进行侮辱、诽谤;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三)恶意发布负面报道、评论,并以删帖、消除影响为名索要财物、要求投放广告和开展商业合作等;

(四)其他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格权益的行为。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依法及时处置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