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医疗、政务、交通、教育、城市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场景,落实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创新产品的要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示范。

民营经济组织研发生产、采用或者使用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等创新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支持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