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数字化转型与智能化升级服务体系,促进民营经济组织数智化转型。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产业链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向有关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场景应用、共享生产要素、搭建共性技术平台等,带动产业链上下游民营经济组织协同开展数智化转型。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智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主体,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数智化转型培训、咨询、诊断等服务和解决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