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Not yet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库(圃)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利于保护种质资源的原则,确定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种质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收集、鉴定、登记、保存、评价、更新、交流和共享利用的管理制度,对保存与收集的种质资源加强质量和数量监测,及时繁殖、更新,确保种质资源无丢失;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植物学类别和主要农艺性状等的鉴定评价,发掘优异种质资源特性和利用价值。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