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谨慎管理网络支付账户、网络游戏注册账号,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