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明确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并严格划定保护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在区域内的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种质资源安全。

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或者服务协议开展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工作。

禁止擅自占用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确需占用的,应当说明占用必要性、对种质资源的影响,提出恢复或者补救方案,并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