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