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经补充材料后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仍不明确;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他法定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经申请人申请相关单位不予受理;

(三)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形。

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