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进行查处。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