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相关人员,依法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记录。

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施工现场用工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核查劳动用工情况;

(二)核查劳动者技能培训、岗位资格、实名登记等信息;

(三)检查有关劳动用工合同、工资支付等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检查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违反劳动用工管理或者劳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当场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