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与建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配备的管理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载明人员一致且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更换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同等或者以上资格,且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

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岗履职。

本条例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