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并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填报有关信息。

旅行社、导游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接受服务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导游信息纳入全市旅游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导游服务质量评价、激励机制。鼓励导游参加等级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