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核实其营业执照和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在相关产品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实际提供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