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军用管线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破坏、损毁管线,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或者移动、损毁、涂改管线标志;

(二)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钻探、挖砂、取土、采矿、采石、爆破、栽种深根植物、倾倒腐蚀性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架空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竹木,烧窑、烧荒,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影响线路安全的物品;

(四)在海域水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张网、养殖或者其他可能破坏海域水下管线安全的海上作业;

(五)其他危害军用管线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管线安全保护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