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航道、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航道、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经批准收取的船舶过闸费;
(三)通过临河临港区域资源开发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社会资本;
(五)依法通过其他方式筹集、收取的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道、港口等基础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