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城乡统筹、人口集中、方便献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科学设置固定献血点。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固定献血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保障。
固定献血点设置后,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确保本区域献血量基本稳定的原则,重新选定固定献血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妨碍固定献血点的正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