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