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标准的解释和宣传,督促其适用食品安全标准。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配合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