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更新,并重新备案。
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