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6, 2025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5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便民原则。
非税收入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非税收入征收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及时、全面、完整、准确地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推送和共享费源信息。
Chapter 2设立和征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不得下达非税收入任务指标,不得虚增非税收入。
取消、停征、缓征、减征或者免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得越权批准。
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
罚没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缴。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收缴。
彩票公益金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缴。
罚没财物管理遵循执法与保管、处置相分离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处置罚没财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分类、定期处置,实现处置效益最大化。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应当全额缴入国库。
禁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不得将对执法机关的考核考评与罚款数额挂钩。
执收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委托征收。委托执收单位应当将委托征收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单位在受托范围内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禁止委托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征收非税收入。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方式等;
(二)编报非税收入年度预算;
(三)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等向缴纳义务人及时足额征收,对欠缴、少缴的非税收入依法实施催缴,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四)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
(五)受理非税收入退付业务;
(六)记录、汇总、核对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税务部门作为执收单位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编报非税收入年度预算,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账务核算、收入退付等相关工作,及时、全面、完整、准确地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费源信息变更时,应当重新推送。
财政、税务、非税收入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有关划转非税收入项目征收工作规定。
对违法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Chapter 3资金管理
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当通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非税收入专户归集、记录、结算、汇划。
非税收入分成应当通过国库、非税收入专户上解和下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禁止将非税收入与支出挂钩,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除外。
(一)因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退付;
(二)因错缴、误收等原因需要退付;
(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项。
非税收入退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Chapter 4票据管理
非税收入票据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全面应用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纸质票据作为应急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领用、登记、使用、保管、核销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票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串用、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取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
Chapter 5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非税收入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非税收入项目的日常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非税收入征收业务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二)违法当场收缴现款;
(三)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
缴纳义务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退付非税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返还非税收入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