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重要事项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