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村民代表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终止其资格。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原推选的村民小组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推选户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消推选的村民代表的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提出取消村民代表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当召集原推选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资格被终止或者被取消后,由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补选。
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于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