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由村民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