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 2026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6
- Articles
- 48 articles
(2012年1月4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6年2月11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6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的教育,是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争取州外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对口帮扶地区的支援。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政府统筹协调、学校积极主导、家庭主动尽责、社会有效支持的协同育人格局。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Chapter 2学生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原因消失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教育、公安、宗教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控辍保学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常态化开展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劝返复学工作,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学校应当做好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学籍、教学和在校管理等工作,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并配合做好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
Chapter 3学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新建居民区和牧区定居点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在偏远农牧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校不得向学生家长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将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警机制,开展防灾、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学生避险演练。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环节的管控,确保师生身体健康。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校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实施学校管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支持学校依照章程自主管理,加强对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在资金投入、师资力量及后勤服务人员方面予以保障。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Chapter 4教师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教师职务的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任何部门和其他事业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牧区学校任教。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确保教师队伍稳定,鼓励教师终身从教,对于终身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Chapter 5教育教学
受教育者在完成义务教育时应当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有条件的学校结合实际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课程。
学校应当保障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两小时,健康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四个课时,每年举办春季、秋季学期两次校级综合性运动会或者体育节,每年开展一次艺术节或者展演展示活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家长、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杂志。
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Chapter 6保障与督导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县(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牧区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的;
(六)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七)擅自接收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捐赠的;
(八)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利用宗教干预、妨碍义务教育的,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寺为僧尼的;
(四)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教育教学环境的;
(五)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的;
(六)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一)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五)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