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旅游用地管理。禁止将乡村旅游配套设施用地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