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从事售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财物,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市容和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允许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及管理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