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