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进行有碍城市容貌的涂写、刻画。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进行有碍城市容貌的涂写、刻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张挂或者张贴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张挂或者张贴,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未经许可或者未按许可内容张挂、张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住宅小区内设置规范的专用告示栏供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定期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