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制定机关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调研、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以及门户网站、公告栏、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平台载体,广泛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建议,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活动。
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属于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