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召开论证会:
(一)有关规定的合法性、适当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二)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可能导致本行政区域较大财政投入或者较多社会成本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四)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争议较大的;
(五)有必要进行论证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依法应当进行听证或者需要进行听证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