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离任时,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