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建立集体经济财务公开制度,或者未按时开展财务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