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一般应当自行保管,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借阅档案应当履行借阅手续,遵守保密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