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建立集体经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集体经济成员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季度公布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财务情况,及时公布农村集体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便于成员查看的场所设置固定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并通过会议、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进行辅助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