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或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安排。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居住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划拨供地的,应当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