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项建筑面积应当满足老年人实际需要。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于建筑物一、二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相对独立且便于老年人使用的位置,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危险品生产储存等设施,并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
已建成的居住区未配建或者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腾退、置换等方式逐步配置到位。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