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配置社区食堂、老年助餐点等社区助餐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或者集中用餐等服务,并保证食品安全、营养均衡。

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依托社会餐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和网络订餐平台等,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助餐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或者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助餐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