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有关部门应当在户口迁移、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鼓励用人单位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为其子女或者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进行照料护理提供时间、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的,子女每年享受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