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Article 17In force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进行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许可期限内。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