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通州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本级地方人民政府职权,支持配合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行使各项职权,落实城市副中心工作安排。通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协同联动、机制衔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副中心工作需要设立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职能,接受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