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推进落实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各项任务,行使国家和本市赋予的职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谋划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项目,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相关重大事项;

(二)组织实施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实施城市副中心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规划、计划和政策;

(三)综合协调、整体推进城市副中心与通州区融合发展;

(四)协调推进通州区与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五)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城市副中心的相关工作;

(六)其他应当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的工作。

本市根据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城市副中心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