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明确监督管理重点,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消费量较大、风险较高的食品以及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进行重点抽样检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综合研判,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农业农村、粮食、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食品寄递安全管理,督促相关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