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

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