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从事特殊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立特殊食品专柜或者专区,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警示用语和消费提示。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