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设立专区或者专柜;

(二)使用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容器和取用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三)不得混装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

(四)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销售直接入口食品。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