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