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统筹协调,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协同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完善生态保护和修复技术标准、规范,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验收管理以及实施成效的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