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实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
历史建筑所有人为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属于直管公有房屋或者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按照历史建筑具体保护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
(二)保障建筑安全,确保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及时采取隐患或者风险排除措施,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三)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历史建筑的管理工作。
历史建筑的使用人应当配合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