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不得破坏或者遮挡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确需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