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树牢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参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与社会稳定。
各宗教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经被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隶属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